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6月1日起,《陕西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政府规章层级的信用监管法规制度,对于消除企业信用监管中存在的信息归集不全、各部门各自为政等现象,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办法》共30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社会参与、平台建设、信息来源、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红黑名单制度、联合激励惩戒、信用修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的统一载体。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评定,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联合使用,奖惩联动,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将企业综合信用等级作为开展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通过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若要被列入“红名单”,不光要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还要符合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领域荣誉称号,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等条件。
企业若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伪劣产品;未依法纳税以及拒缴、拖欠依法依规应缴政府性基金;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及违反社会保险、员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依法招标投标等失信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防范信用风险,并采取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新增项目、用地等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