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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印发《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实施城市精细管理提升城市品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8〕26号

为推进城市精细管理,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动美丽镇安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十件实事”总体部署,围绕我县城区市容市貌、环卫作业、市政维修、园林管护、城市空间、交通秩序、建筑工地、公厕管理、违建治理、河道治理等方面存在与城市发展不同步、市民需求不平衡、城市管理不精细等问题,深入开展城市精细管理十大专项行动,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让群众生活更舒适、更便利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细节管理精细化。遵循人性化、景区化、精致化的理念,认真落实市政维修、园林管护、公厕管理、河道管理等方面“一体化”和“到边到角”要求,更加注重节点精细衔接,确保精细管理质量。

(二)组织方式精细化。坚持部门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灌输精细管理理念标准,层层落实精细管理主体责任,层层组织精细管理示范宣传,汇聚城市精细管理工作合力。

(三)常态管理精细化。积极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推动城市智慧治理,提高常态化管理水平和效率;加大宣传力度,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协同推进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三、整治范围

实施城市精细管理的范围是县城建成区,具体为:东至高速路口、豆腐岩,北至绣屏公园,西至月亮湾、大西沟县林业站,南至茨沟、河南路、青山沟等区域。

四、工作重点

(一)市容秩序治理。结合县城实际,严格划分严管街、规范街、宽松街三个街区,实行插标亮界、明确标准。严格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加大“门前四包”落实处罚力度,治理商户出店占道经营和沿街门店乱贴、乱挂、乱放问题;治理店外占道烧烤及摆桌经营;加强对街路市场规范管理,取缔“马路”市场;依法治理流动摊贩乱摆乱放;治理门窗加工等占道作业、物料乱堆乱放问题;治理废品收购、摩托车及电机修理占道作业及周边环境。

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市监局、永乐街道办配合,整合人员力量,集中开展清理整治。

(二)环卫质量提升。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严格环卫保洁作业精细管理,优化机械清扫保洁方式,增加环卫水洗作业频次,合理安排作业时段,推进精细作业、精细管理;严格落实“早七点前、晚七点后”垃圾收集清运机制,科学合理设置临街垃圾收集容器划线定位,建立“城市家具”擦洗常态机制,确保各类市政、环卫设施干净整洁。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政设施维护。依据国家技术规范,及时维护城市道路、排水设施,确保车行道、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完好,道路标线、护栏设施完整;依法加强城市道路开挖审批,强化道路挖掘恢复质量监管。

结合城区人行道地砖实际,严格执行人行道地砖改造规范,推广使用渗水砖铺设路面,2018年对永安路、西环路、前街中段等区域人行道彩砖进行改造提升,确保市民通行畅通。

县城管局牵头组织实施,县住建局、永乐街道办配合。

(四)园林绿化提升。按照绿化建设技术规范和绿化设施管理规范要求,严格园林绿化精细科管,确保园林绿化管护达标;强化绿化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绿化设施美观完整;加强绿化管护,依法查处人为破坏绿地及附属绿化设施行为。

全面摸排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空闲地块,结合地块实际,按照权属原则,制定空地绿化提升改造方案,属企事业单位的临时空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绿化,属社区或居民的临时空地由永乐街道办负责绿化。通过实施空闲地绿化改造提升,治理城市死角死面。

县城管局牵头,空闲地所属单位、永乐街道办具体负责实施。

(五)立面空间治理。严禁擅自设置商招、店招、户外广告、充气拱门等,拆除未经批准、破旧残缺的各类广告牌;保持建筑物外观和商店门面完好整洁;结合县城整体风格,采取砌筑景观墙的方式,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边坡、无法绿化的区域及城市死角死面进行治理,美化城市环境;规范设置整合街路各类线杆、架空线网,拆除废弃线杆。

严格户外广告规划许可及监管程序,严禁未经审批私自设置户外广告,严禁边审批、边设置和擅自变更位置、规格、材质、版面内容等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置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规范设置广告张贴场所,加大对城市“牛皮癣”的治理力度。

按照审批和监管职责,依法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全面摸底造册登记,查清权属和审批年限,依法对未经审批或期限到期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全面取缔。

县城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市监局、永乐街道办配合。

(六)交通秩序管理。结合我县城区道路实际,最大限度施划临时停车泊位,拓展停车空间,缓解停车难问题。依法查处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绿地上的违法停车行为和逆向停车行为,从严查处机动车违法占道经营行为。规范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设置专门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或在沿街店铺门前划定区域,施划标志标线,确保摆放整齐、方向一致、不占盲道。科学设置交通信号、标识标线、隔离设施,建立方便市民快捷出行的公交系统。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负责,县交通局、城管局配合。

(七)建筑工地治理。治理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违规作业行为;治理施工现场、虚设围挡、渣土垃圾外溢、工地道路不硬覆盖、车辆夹带泥沙驶出和临街堆放建材物料等;治理现场施工、运输等作业造成的扬尘污染;治理冒尖装载、超限超载、乱堆乱卸和无资质车辆运输运营行为。

严格渣土车辆标准,严禁无密闭条件等不合格车辆运输渣土;严格渣土车运行时间、运行路线管理,严查不按要求密闭运输渣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行为,严厉打击未备案的黑车运输渣土。

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项目建设单位、公安局交管大队、永乐街道办配合。

(八)公厕环境治理。严格落实公厕免费开放和专人保洁制度,规范公厕标识标志设置,公厕设施及环卫洁具各项卫生指标符合要求。对未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的公厕设施,按照标准限期改造,加大公厕卫生保洁督导考核力度,不断提升公厕如厕环境。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违法建设治理。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增强防控和治理违法建设意识,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力度,加快治理存量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增量违法建设,着力形成防控和治理违法建设长效机制。集中力量拆除重点区域违法建设主体。

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国土局、永乐街道办配合。

(十)河道环境治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锦湖公园、宏华桥等区域河道擅自圈地种菜行为进行取缔,限期恢复河道原貌。结合河道水体景观实际,修缮河道水体景观设施,实施锦湖公园、四级翻板闸蓄水形成湖面,打造“水润山城”。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实施。

四、组织机构

 长:赵安民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杨崇林  县城管局局长

 员:张建民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管大队大队长

狄晏辉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城关派出所所长

        李道策  县国土局副局长

   县住建局副局长

        瑚成显  县交通局党组成员、运管所所长

            县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

        杜云山  县文广局党组成员、广播电视台台长

   县市监局副局长

魏明侠  县城管局党组副书记

        张仁武  县城管局副局长

            县城管局副局长

余传东  永乐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局长杨崇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张仁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城市精细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督查推进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精细管理是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十件实事之一,是政府向市民的庄严承诺。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担负起治理城市环境的重任,要结合部门职责,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制定详细推进方案,按照时间节点,精心组织,迅速落实,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突出抓好集中整治、完善设施、完善机制、量化考核等重点工作的落实,县政府将对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城市精细管理规范要求不到位、精细化管理措施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及时处置,严格巡查执法。严格落实定岗巡查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定岗巡查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问题,坚决杜绝缺岗漏岗、执法不力不严、在岗不作为现象,将街面管控落到实处。加大对十大专项行动涉及的突出问题、重点内容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工作有突破、不流于形式、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四)强化宣传,强化工作推进。县电视台要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开辟城市治理专栏,对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报道,形成浓厚工作氛围。建立工作周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周星期五上午10点前将本周工作开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城管局一楼指挥中心),由办公室统一编印《镇安城市管理》简报;建立“城市精细管理微信群”,加强工作沟通联络,及时通报情况,掌握工作动态。

(五)防止反弹,严肃责任追究。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把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结合起来,凡是整治过的地方都要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管理标准化,防止回潮和反弹。对在整治行动中组织不力、整治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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