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促进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建设单位市场准入,根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建设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并利用证明参与工程招投标的,适用本办法。
三、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工程招投标单位分级负责申请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办理。
四、办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查资料,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后,出具该证明。
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和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填写审查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证明。
七、申请人持该证明中标后,须在三日内书面函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申请人书面申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审查表及出具的证明附件留档保存备查。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得不经审查擅自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否则,依法追究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