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派出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廉政规定,审计机关执行审计公务实行审计外勤费用自理。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名贵特产,不准利用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九)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四条 审计公示和审计廉政承诺。审计组进点时,按照审计公示和廉政承诺规定,在被审计单位就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廉政规定、审计组成员、廉政监督员、举报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审计公示,同时在进点会上进行廉政承诺。
第五条 审计组廉政执行情况的反馈。审计结束后,由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廉政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反馈意见,盖章后由审计组带回交驻审计局纪检组,考核备查。
第六条 本制度是审计机关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办法之一,也是驻局纪检组监督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审计组履行廉政责任的具体措施之一,该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将纳入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审计组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