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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制度

镇脱办字〔2017〕20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省、市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贫困村、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坚持以下原则:

(一)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

(二)“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

(三)依法监督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失职必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 县审计、财政、扶贫、发改、民族、农业、林业等部门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的职能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第五条 县级各监管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一)县扶贫、发改、民政、农业、林业等部门(以下称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认真组织对问题的整改落实,确保资金整合到位、资金投放精准、资金拨付及时、资金使用合法有效。县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二)资金使用计划安排一律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央定,县财政局负责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按省市规定时限及时拨付,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和监督项目资金报账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实行月督查季检查和定期审计。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部门、镇(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纳入每月脱贫攻坚工作督查考核内容,年底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每季度开展一次大检查,县审计局负责对扶贫资金和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七条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审计及扶贫资金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扶贫资金监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通过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及时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九条 各监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检查进行公示,对有关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充分利用12317扶贫监督举报热线电话提供的线索,按监管部门职责,及时受理、查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或覆盖面大的扶贫资金和项目,有关部门可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要广泛收集、听取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

第十三条 加快建立资金监管网络平台,并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实现资金运行全过程、全区域网格化监管。条件成熟的,要逐步延伸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二)审核、评审、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扶贫资金的;

(四)侵占、挪用、截留或滯留扶贫资金的;

(五)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其他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有违反《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的,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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