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扎实做好全县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建立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商洛市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镇(办)党(工)委、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
第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实行年终述法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报告报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点评内容
第四条 点评内容主要为镇(办)党(工)委、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每年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根据法治建设任务确定年度点评重点内容。
第五条 镇(办)党(工)委点评法治工作的重点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法治建设部署要求,完成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情况;强化宪法法律实施和宣传,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普法守法、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情况;开展法治乡村示范创建,发生重大负面法治事件情况;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推进法治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年度学法用法情况;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上半年(年度)法治督查问题和法治工作点评问题整改情况,下半年(年度)法治建设思路、重点和措施等情况。
第六条 县级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点评法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法治建设部署要求,完成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党委(党组)书记研究安排推进法治工作,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单位创建,落实重大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年度学法用法,是否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情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情况;上年度法治工作点评和法治督察问题整改情况,下年度法治工作思路、重点和措施情况。
第三章 点评方式
第七条 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一般采取“条块结合、下评一级”的方式进行,按照不同层级,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新闻媒体等参加。法治建设方面的临时性、阶段性工作实行随机点评,法治建设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实行专题点评,随机点评和专题点评可以结合日常工作灵活开展。
第八条 书记点评法治工作实行分级进行,县委每半年对镇(办)和县级部门单位开展一次集中点评,镇(办)党(工)委、县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每半年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开展一次集中点评。点评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组织进行。
第四章 点评程序
第九条 做好点评准备,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下发点评方案和预告,被点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围绕点评内容,认真制定点评方案,全面研判总结工作,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落实推进解决措施,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按时报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审查。
第十条 开展满意度测评,上级对被点评单位的法治工作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设置“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作为年度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召开点评会议。
(一)确定点评方式。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确定点评方式(现场会、问政会、专题点评会、质询会)。
(二)开展述法。由被点评单位党委(党组)书记进行述法。
(三)个别点评。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正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或部门单位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同志逐一进行点评,见人见事、切中要害,实事求是、务求实效。
(四)总结点评。由党委(党组)书记对整体述法情况进行全面点评,确认特色亮点,指出问题不足,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书记点评法治工作会议指出的问题,上级在点评后向被点评单位反馈点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被点评单位对反馈问题,列出整改清单,逐项抓好落实,按照时限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落实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情况和反馈点评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法治督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单位评先授奖、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使用、公务员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对法治工作不力,问题整改未落实的镇(办)、部门单位在年度法治建设考核中扣分,不得评为优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必威体育app官网_必威体育app@党委(党组)书记点评法治工作暂行办法》废止。